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关键词】未告知起诉期限 诉讼时效 驳回起诉 【要旨】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将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由两年变为一年。 【案件简介】 原告J公司诉称,2015年12月25日,原告J公司与第三人Z银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向第三人借款2000万元,并以原告名下的位于XXX的办公楼(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S字第Y号)等物业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到原S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原S房地产管理局分别颁发了粤房地他项权证S押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因国家机构合并,原S房地产管理局现已并入S自然资源局。原告认为,原S房地产管理局颁发上述房地产他项权证的行为没有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特向Z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粤房地他项权证S押字笫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代理过程】代理思路:代理律师经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后,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在代理过程中首先直击要害,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举证说明。具体工作: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收集、整理自然资源局土地登记的全部材料,检索法律法规和过往案例形成检索报告,撰写内容全面、理据充分的答辩状和代理词,赢得法院的充分认可。 【代理结果】 2019年12月10日,Z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J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J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文书选摘】 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合议庭:广东雄远律师事务所接受S自然资源局的委托,指派甘国良律师担任S自然资源局的代理人,参与原告J公司诉被告S自然资源局(下称被告)、第三人Z银行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诉讼活动。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受理、审核、同意颁发《粤房地他项权证S押字第X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的行政行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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